党委宣传部、党委教师工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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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德师风

    烟大校发〔2023〕34号关于印发《烟台大学教职工荣誉体系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23-09-21


       

    各学院、部处室,各直属单位:

    经学校研究,现将《烟台大学教职工荣誉体系实施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烟台大学   

    2023年921

     


    烟台大学教职工荣誉体系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指导意见》上级有关构建荣誉体系文件精神,更好地发挥典型引领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进一步激发教职工干事创业热情,提升职业荣誉感,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职在编教职工。

    第三条  教职工荣誉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将师德师风作为评价的第一标准,确保评选具有典型性、先进性和代表性。

    第二章  荣誉体系和项目

    第四条  荣誉体系设校级荣誉和部门级荣誉(不含工会、共青团系统荣誉)。

    第五条  校级荣誉体系主要包括: 

    1.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评选频次、名额按照上级要求执行或根据实际情况经学校党委研究后确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

    2.优秀教师:主要面向学校在职在编的教师,以教学科研一线教师为主,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不超过10人,由人事处负责组织实施。

    3.优秀教育工作者:主要面向学校在职在的管理、辅助、工勤人员(适当向管理服务一线教职工倾斜),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不超过10人,由人事处负责组织实施。

    4.教学名师奖:主要面向长期从事本科教学一线的在职在编专任教师,且在本科教学方面造诣深厚、教学成果丰硕、有省级以上教学名师竞争潜力的正高级职称的教师,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不超过3人,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实施。

    5.教学优秀奖:主要面向长期从事本科教学一线的在职在编专任教师,且在本科教学方面成绩优良、教学效果优秀的教师,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不超过15人,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实施。

    6.优秀科研工作者:主要面向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在职在编人员,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不超过5人,由科技处、社会科学处负责组织实施。

    7.科研新秀:主要面向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满一年(含)的青年在职在编人员,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不超过10人,由科技处、社会科学处负责组织实施。

    8.思想政治工作先进个人:主要面向从事师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党政干部、共青团干部、辅导员、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研究人员,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不超过10人,由党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领导小组、工作委员会,下同)可根据上级部门相关荣誉评选要求或本部门工作实际设置部门级荣誉,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章  评选与表彰

    第七条  各组织实施单位负责制定评选实施细则,向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报备报告报学校研究通过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各组织实施单位依照评选实施细则启动评审,具体流程参照《烟台大学项目评审评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烟大党发〔20237号)进行。每次限申报一项。

    第九条  学校在建党节、教师节等重要时间节点对获得校级荣誉的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将教职工个人获得荣誉的有关材料存入其档案

    第十条  获得校级荣誉的个人,可优先作为校外同类荣誉推荐人选。同等条件下,在教师职称评聘、推优评先、表彰奖励和人才项目申请等方面优先考虑。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校级荣誉专项奖励经费,发放范围标准由学校研究确定,发放金额计入当年度绩效工资总量。

    第十二条  各组织实施单位要加强对获奖集体和个人的多渠道宣传,充分发挥榜样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全校形成崇尚模范、争做先锋的良好氛围。

    十三  荣誉评选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经调查核实,将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申报人或推荐单位相关责任。如发现评选工作存在有失公正、徇私舞弊现象,由学校纪检监察机构进行追责问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因工作需要新设立校级荣誉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建议方案,提交学校研究审定后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校内其他相关管理办法、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烟台大学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实施细则

    2.烟台大学教学名师奖、教学优秀奖评选实施细则

    3.烟台大学优秀科研工作者、科研新秀评选实施细则

    4.烟台大学思想政治工作先进个人评选实施细则


    附件1

     

    烟台大学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

    评选实施细则

     

    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鼓励全校教职工献身教育事业,充分调动全校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学校决定设立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以表彰在我校教育事业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个人。根据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评选表彰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将师德师风表现作为教师评价的第一标

    (二)实事求是严格标准、优中选优;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精神激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激励为主。

    第二条  评选范围及数量

    (一)优秀教师评选范围为学校在职在编的教师,以教学科研一线教师为主,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不超过10人

    (二)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范围为学校在职在编的管理、辅助、工勤人员,每年评选一次,适当向管理服务一线教职工倾斜,每次评选不超过10人

    (三)专职辅导员可参评优秀教师,也可参加优秀教育工作者,两者只能选择其一。

    (四)上述奖项获得者原则上 5 届内不能重复获评。

    第三条  评选条件

    (一)优秀教师

    1.全面贯彻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模范遵守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进取精神

    2.每学年至少独立完整地讲授一门课程,课堂授课总学时不低于学校和学院的基本学时要求,教学效果良好。努力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创新,在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教育教学质量提升等方面成绩显著;

    3.积极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关爱学生,积极担任班级导师,指导学生社团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以及学生科技创新活动,受到学生好评,在人才培养方面成绩显著;

    4.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和创新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方面取得创造性的成果,具有比较重要的科学价值或明显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5.从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在烟台大学工作应满3年;教学评价效果良好,要求推荐的优秀教师应满足近5年课堂教学效果评价均位于本学院前50%5年的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且至少有1次为优秀。

    (二)优秀教育工作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协作精神,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为人师表,爱护学生,在教育管理、服务方面有显著成绩;

    2.坚持改革创新,不断探索新形势下教育管理的新思路、新方法,在全面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等方面作出重要贡献;

    3.工作作风优良,工作业绩突出,爱岗敬业,甘于奉献,在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等方面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4.善于研究和把握教育规律,勤勉尽责,忠于职守,在学校建设、管理、服务、发展等方面成绩显著;

    5.从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在烟台大学工作应满3年;5年的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且至少有1次为优秀。

    第四条  评选程序

    评选工作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进行,由人事处会同党委教师工作部、教务处、社会科学处、科技处具体组织实施。

    (一)基层组织推荐。各二级单位党组织要严格按照评选标准择优推荐,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产生本单位推荐人选二级单位推荐人选名单及事迹材料需在本单位公示5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各二级单位党组织将《烟台大学优秀教师推荐表》《烟台大学优秀教育工作者推荐表》等材料报送到人事处

    (二)资格审核。由纪检监察机构、党委组织部、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教务处、社会科学处、科技处组成资格审核小组,对各单位推荐的参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三)专家评审。学校组织评审专家(至少7人)对参评人员进行评审投票表决产生烟台大学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建议人选名单。

    (四)师德建设委员会审议。师德建设委员会建议人选进行审议,产生拟表彰人选名单

    (五)校内公示。将拟表彰人选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工作日。

    (六)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校党委常委会对拟表彰人选进行审定,确定最终表彰人选名单。

    第五条  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专门机关审查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因违纪违法受到处理尚在影响期的,存在师德失范等一票否决行为的,不加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

    第六条  学校对评选出的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授予相应荣誉称号,颁发证书,统一纳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量进行绩效奖励,并于每年教师节期间进行表彰

    第七条  各二级单位要充分利用典型事迹报告会、座谈会及网站、宣传栏、新媒体等多种渠道营造浓厚的师德师风建设良好氛围。

    第八条  按照人事档案管理要求,对表彰奖励工作的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第九条  本细则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2

     

    烟台大学教学名师奖、教学优秀奖

    评选实施细则

     

    为深入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表彰奖励在本科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任教师,进一步激发教师教书育人的热情,营造尊师重教的教学生态,构建一流本科教育教学体系,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荣誉类别

    烟台大学本科教学教师荣誉包括教学名师奖、教学优秀奖两个类别。

    第二条  评选范围及数量

    (一)本教师荣誉主要面向长期从事本科教学一线的在职在编专任教师,每年评选一次,教学名师奖每次评选不超过3人,教学优秀奖每次评选不超过15人。

    (二)本科教师荣誉申报业绩如无特殊说明均为近5年内获取的业绩;教学名师奖在职期间只能获评一次;教学优秀奖可以重复申报,再次申报时各项业绩必须为上次获评教学优秀奖以后的业绩。

    第三条  评选条件

    申报人选应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为人师表,师德高尚;长期从事本科教学一线工作,积极钻研教学业务,在教育思想、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方面积极进行改革创新并取得一定成效;未受过任何处分和教学事故处理。

    (一)教学名师奖

    1.具有正高级职称,主讲本科课程的年均课堂授课不少于96学时,其中每学年均独立为本科生完整讲授一门理论课程且近五年至少为本科生讲授过两门理论课程,本科教学工作量年均不少于240标准课时。

    2.课堂教学效果评价至少有3次不低于本单位前30%。

    3.教学研究水平较高,具有符合时代特点的教学理念,了解本学科前沿,掌握本课程国内外教学现状及教改趋势,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创造性地开展教学活动,并取得了重要研究成果,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在近两届教学成果奖评选中,获省级以上教学成果特等奖额定人员、一等奖前2位、二等奖首位人员;

    2)主持省级以上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的人员;

    3)主持省级以上课程建设项目的人员;

    4)参编国家马工程重点教材的人员,或参编国家级规划教材并撰写5万字以上的人员;

    5)获国家优秀教材奖额定人员,或获山东省普通高等教育一流教材奖首位人员;

    6)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符合《烟台大学事业发展重点业绩评价办法(试行)》(烟大校发〔2021〕65号)中E级以上教研论文的人员;

    7)首位指导学生参加学科竞赛获国家一等奖两次以上的人员;

    8)获省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教师教学竞赛一等奖以上的人员,或获国家级教师教学荣誉称号的人员。

    (二)教学优秀奖

    1.主讲本科课程的年均课堂授课不少于64学时,其中每学年均独立为本科生完整讲授一门理论课程且近五年内至少为本科生讲授过两门理论课程,年均本科教学工作量180标准课时以上。

    2.课堂教学效果评价至少有2次不低于本单位前30%。

    3.在我校任教三年以上,且有明确的职业规划,积极参加学校及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教学培训并完成规定学时。

    4.积极开展教学研究、改革教学方法和手段,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最近两届教学成果奖评选中获省级以上教学成果奖的额定人员,或校级教学成果特等奖的前3位、或一等奖的前2位、或二等奖的首位人员;

    2)承担省级以上教学研究项目前2位人员,或主持完成校级教学研究项目首位人员;

    3)获批国家级课程建设项目的额定人员,或省级课程建设项目的前3位,或主持校级课程建设项目;

    4)参编国家马工程重点教材的人员,或参编国家级规划教材并撰写3万字以上的人员,或出版自编本科教材的首位人员;

    5)获国家优秀教材奖额定人员,或获山东省普通高等教育一流教材奖的前3位人员;

    6)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2篇以上符合学校标准教学研究论文的人员;

    7)首位指导学生参加学科竞赛获国家二等奖两次以上的人员;

    8)获得省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教师教学竞赛二等奖以上的人员或获得省级教师教学荣誉称号的人员。

    第四条  评选程序

    评选采取基层组织推荐、教学单位遴选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评选。

    (一)符合教学名师奖和优秀奖评选条件的教师均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二)教学单位成立由优秀教师代表、教学基层组织负责人(课程组负责人)、教学督导专家和单位相关负责人共同组成的推荐小组。

    推荐小组通过审核申报材料、听课、召开师生座谈会等形式对申报人的教学水平、教学效果以及教研成果等进行综合评价,提出教学名师奖、教学优秀奖候选人,在本单位公示5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向学校推荐。

    (三)学校从校外专家库随机抽取5-7名专家,组成教师荣誉评审小组,对各教学单位推荐的教学名师奖和优秀奖候选人的材料进行审核、评定,并将评审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确定教学名师奖和教学优秀奖获得者名单。

    第五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烟台大学教师教学荣誉工程实施办法(试行)》(烟大校发〔201748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3

     

    烟台大学优秀科研工作者、科研新秀

    评选实施细则

     

    为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树立典型,表彰先进,调动广大科研工作者的积极性,产出高水平科研成果,进一步推动我校科研工作快速进步,服务学校高质量发展,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烟台大学优秀科研工作者为学校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在职在编人员。

    烟台大学科研新秀为学校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满一年(含)的青年在职在编人员。

    (二)表彰名额

    烟台大学优秀科研工作者每年评选一次,不超过5人。

    烟台大学科研新秀每年评选一次,不超过10人,其中自然科学领域不超过6人、社会科学领域不超过4人。

    第二条  评选条件

    思想政治坚定,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品行端正,学风正派,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表现,恪守学术道德、科研诚信,积极践行科学家精神。工作在科研一线,科研业绩突出。

    科研业绩标准见《烟台大学事业发展重点业绩评价办法(试行)》(烟大校发〔202165号)。

    (一)烟台大学优秀科研工作者

    1.自然科学领域候选人:

    1)在自然科学研究领域或在工程技术方面取得重要的、创新性的成果或作出突出贡献;或在科学技术普及、科技成果推广转化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产生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

    2)上一年度个人完成科研业绩一级绩点5000点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励前三位或首位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新获批主持“C1级”及以上纵向项目1项;或新立项主持“B级”及以上横向项目;或在A级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取得B级以上应用性成果1项。

    2.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候选人:

    1)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取得重要成就和作出突出贡献;或在服务社会、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方面取得重要成就、作出杰出贡献,有显著社会影响、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2)上一年度个人完成科研业绩一级绩点4000点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首位获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奖励;新获批或以“优秀”等级结项C级纵向项目1项;在学校B级期刊发表论文1篇或在CSSCI期刊发表论文3篇;立项B级以上横向项目1项。

    (二)烟台大学科研新秀

    男性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女性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

    1.自然科学领域候选人:

    1)在自然科学研究领域或在工程技术方面取得重要的、创新性的成果或作出突出贡献;或在科学技术普及、科技成果推广转化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产生明显的社会、经济效益。

    2)上一年度个人完成科研业绩一级绩点2000点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励前五位或前两位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新获批主持“C2级”及以上纵向项目1项;或新立项主持“C级”及以上横向项目;或在A级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取得C级以上应用性成果1项。

    2.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候选人:

    1)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取得重要成就和作出突出贡献;或在服务社会、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方面取得重要成就、作出杰出贡献,有明显社会影响、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2)上一年度个人完成科研业绩一级绩点1600点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新获批或以“优秀”等级结项D级纵向项目1项;在CSSCI期刊发表论文2篇;立项C级以上横向项目1项。

    第三条  评选程序

    评选工作由科技处、社会科学处具体组织实施。

    (一)基层推荐。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评选条件择优推荐,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后产生本单位推荐人选。各单位推荐人选名单及事迹材料需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将《烟台大学优秀科研工作者推荐表》《烟台大学科研新秀推荐表》等材料报送至科技处、社会科学处。

    (二)资格审核。由纪检监察机构、党委组织部、人事处、科技处、社会科学处组成资格审核小组,对各单位推荐的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

    (三)专家评审。学校组织评审专家对参评人员进行评审,投票表决产生建议人选名单。

    (四)学术委员会审议。学校学术委员会对建议人选进行审议,产生拟表彰人选名单。

    (五)校内公示。将拟表彰人选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学校党委常委会对拟表彰人选审定,确定最终表彰人选名单。

    第四条  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专门机关审查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因违纪违法受到处理尚在影响期的,存在师德失范等一票否决行为的,或者年度内考核不合格者,不得参加评选。

    第五条  学校对评选出的优秀科研工作者、科研新秀授予相应荣誉称号,颁发证书,统一纳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量进行绩效奖励。

    第六条  按照人事档案管理要求,对表彰奖励工作的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第七条  本细则由科技处、社会科学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4

    烟台大学思想政治工作先进个人

    评选实施细则

     

    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加快构建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体系的意见》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学校“12345”思想政治工作体系建设,调动广大思想政治工作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表彰鼓励在思想政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评选原则

    (一)坚持师德师风第一标准;

    (二)实事求是、严格标准、优中选优;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精神激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激励为主。

    第二条  评选范围及数量

    (一)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在职在编教职工;

    (二)评选范围包括:从事师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党政干部、共青团干部、辅导员、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研究人员;

    (三)该奖项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不超过10人;

    (四)该奖项获得者原则上3年内不能重复获评。

    第三条  评选条件

    (一)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服务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在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发挥骨干作用。

    (二)自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坚持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在师生中有较高威信。

    (三)热爱并长期从事思想政治工作,遵循思想政治工作规律,在思想政治教育、思政课教学研究、思想政治有关业务工作中表现突出,育人成效明显。在开展思想政治有关工作中,在理论、机制、制度、方式方法等方面探索有实践成效的创新做法,并被学校相关部门采用者可优先考虑。

    (四)勇于改革创新,加强理论研究,不断拓展思想政治工作方式方法,并在思想政治工作领域付诸实践,取得良好效果。获得过校级及以上思政类项目、课题立项并结题者可优先考虑。

    (五)在烟台大学思想政治工作有关领域工作满3年。

    (六)近5年的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

    第四条  评选程序

    思想政治工作先进个人评选工作由党委宣传部牵头,人事处、党委学生工作部(处)、马克思主义学院协同组织实施。

    (一)基层组织推荐。各二级单位党组织要严格按照评选标准择优推荐,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后产生本单位推荐人选。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及相关部门推荐人员情况需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并无异议后,将《烟台大学思想政治工作先进个人申报表》及主要事迹等材料报送至党委宣传部。

    (二)资格审核。学校成立由纪检监察机构、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学生工作部(处)组成的资格审核小组,对各单位推荐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三)专家评审。学校组织至少7名评审专家对参评人员进行评审,投票表决产生思想政治工作先进个人建议人选。

    (四)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小组对建议人选进行审议,产生拟表彰人员名单。

    (五)校内公示。将拟表彰人员名单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学校党委常委会对拟表彰人员进行审定,确定最终表彰人员名单。

    第五条  学校对获奖人员进行公开表彰奖励,并择优推荐参加国家、省、市级相关奖项评选

    第六条  各单位要利用师生座谈会、经验交流会及网站、宣传栏、新媒体等多种渠道,加强宣传报道和经验推广,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

    第七条  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专门机关审查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因违纪违法受到处理尚在影响期的,存在师德失范等一票否决行为的,不加评选。

    第八条  本细则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烟台大学办公室

    20239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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