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各学院、部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烟台大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修订)》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烟台大学委员会
2024年12月20日
烟台大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教师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健全和完善师德失范行为受理和调查处理机制,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教师〔2019〕10号)、《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人〔2011〕11号)、《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40号令)、《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教师〔2018〕17号)、《中共山东省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完善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鲁教组字〔2024〕2号)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师德失范行为是指《烟台大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试行)》(烟大党发〔2021〕22号)中师德失范行为清单中所列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的全体教师,其他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坚持公平与公正、严管与厚爱、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五条 学校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是学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调查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党委教师工作部,具体负责统筹协调学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举报受理、调查处理工作,相关单位协助调查处理相关领域的教师师德失范行为。
第六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的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初步核查工作,落实学校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布置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受理与调查
第七条 各单位在接到师德失范行为举报、转办批办或自行发现线索后,应及时做好登记和材料收集工作,并在2小时内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党委教师工作部。
第八条 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核举报或报告是否属于师德失范问题,按程序予以受理,启动相关核查、报告和舆情应对机制。
第九条 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被举报教师所在单位成立初步核查小组开展初步核查。初步核查工作由被举报教师所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牵头,初步核查小组成员不少于3人,其中至少有1人为单位党政主要领导,1人为单位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领导小组成员。
第十条 初步核查小组在2小时内完成初步核查,并形成书面初步核查报告,经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送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初步核查报告应当包括核查组成员、核查过程、涉事人基本情况、主要问题、已掌握证据资料等。
第十一条 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对初步核查报告进行审核,对于初查属实、有明确举报对象且有其涉嫌师德失范行为具体事实、证据或明确线索的,原则上当日启动调查程序。对于与教师职业道德无关或无具体事实证据,或已进行调查并且有明确结论又重复举报的,予以销账处理。
第十二条 初步核查不属实或予以销账处理的,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反馈当事人,维护教师权益,消除不良影响。已引发一定舆情问题的,启动“突发敏感舆情应对处置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 调查程序启动后,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向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主任提出成立专门调查小组的建议,经委员会主任批准后成立专门调查小组,对教师涉嫌师德失范行为进行调查。
第十四条 专门调查小组成员应不少于3人,实行分工合作,学校有关单位根据职责范围配合参与相应调查工作。涉及政治思想、意识形态问题的由党委宣传部参与调查;涉及民族、宗教问题的由党委统战部参与调查;涉及传播邪教和非法宗教、宣传封建迷信问题的由党委保卫部(处)参与调查;涉及教学工作的由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参与调查;涉及学术道德的由社会科学处或科技处参与调查;涉及侵害学生利益的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参与调查;涉及师德失范其他问题的由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进行调查。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专门调查小组对教师涉嫌师德失范行为进一步调查核实,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在调查过程中,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与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如实记录。
第十六条 调查小组原则上在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受理该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提出处理建议。调查报告应包括调查组成员、调查时间、地点、被调查人基本情况、调查经过、事实认定及相关证据、是否构成师德失范行为的初步结论等内容。对于调查情况较为复杂的,经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可适当延长调查时限,调查时间累计不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应遵循保密原则,参与调查的各方均不应该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违反保密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调查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被调查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调查人和被调查事实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被调查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调查公正进行的。
第四章 认定与处理
第十九条 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核调查报告和处理建议,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人事处或相关教学、科研主管单位等对涉事教师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上报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主任,根据师德失范行为情节轻重,启动相应处理程序。
第二十条 对于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不当行为,初步处理意见经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会议审议认定后提出处理意见;对于情节较重、影响较大的不当行为,由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向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主任提出召开委员会会议的建议,经主任同意后召集召开委员会会议,审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由纪委机关启动相应处理程序。
第二十一条 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决定,由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
对师德失范教师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师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教师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或取消导师资格。
以上取消资格执行期限有专门文件规定的按相关文件要求执行,其他情况不得少于24个月。
(二)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还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依据《教师资格条例》应当撤销、丧失教师资格的,报请主管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四)被处分人是中共党员的,依规依纪给予党纪处分。
第二十三条 被举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
(三)其他可以从轻处理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被举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干扰妨碍调查工作的;
(二)打击、报复举报人或调查人员的;
(三)涉及多项师德失范行为的;
(四)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应将相关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教师本人。处理决定应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申诉途径等内容。处理决定应通知处分执行单位,并存入教师个人人事档案。
第五章 复核与申诉
第二十六条 受处理教师对学校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学校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材料申请复核。
第二十七条 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收到复核申请后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涉及变更或撤销的,按照作出处理决定的程序进行;维持原决定的,书面通知被处理人。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受处理教师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30日内,书面形式向学校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二十八条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六章 整改与问责
第二十九条 涉事教师所在单位查摆问题原因,制定整改方案,并进行自查自纠。相关情况在一定范围进行通报。
第三十条 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对于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一定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将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三十一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的,所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须分别向学校作出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做好师德师风问题处置全过程的信息报送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由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烟台大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烟大党发〔2021〕2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