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科研诚信建设,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科研失信行为,营造良好学术生态,保障学校科研活动健康有序开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诚信建设和学术不端治理的指导意见》《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实施办法》《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山东省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失信行为是指我校教职工、学生以及以烟台大学名义从事科研活动的其他各类人员,在学术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的行为。
第三条 学校建立党委统一领导、校学术委员会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道德委员会”)主导,相关职能部门和二级单位分工协作的科研诚信工作机制。
第四条 学校将科研诚信纳入常态化管理,统筹建立并完善科研诚信教育,将预防科研失信行为作为教师和学生学术规范以及科研诚信教育培训的必要内容。
第五条 科研团队负责人、科研项目(课题)负责人、研究生导师等相关人员应加强对团队成员、项目(课题)成员、学生的科研诚信管理,对科研成果的署名、实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重复性等进行学术把关。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学校主要负责人是科研诚信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科研诚信建设工作,其他分管校领导对各自分管领域的科研诚信建设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七条 校学术道德委员会为学校科研诚信主责机构,具体负责学校的科研诚信建设工作。学校科研诚信主责机构开展科研诚信建设工作的经费纳入单位预算,予以保障。
第八条 科技处、社会科学处设置科研诚信办公室,承担学校科研诚信主责机构的日常工作,并配备专职科研诚信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开展科研诚信教育培训,提供科研诚信咨询等工作,以及依规受理科研失信行为举报,组织开展调查处理等工作。
第九条 建立组织、人事、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生管理、师德师风建设、纪检监察等职能部门协同联动的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
第三章 科研诚信活动管理
第一节 科研项目(课题)诚信管理
第十条 学校主持或参与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课题),项目(课题)负责人、学校各相关部门按照项目(课题)主管部门要求加强科研诚信管理,并落实到项目(课题)实施全过程。
第十一条 学校自设的科研项目(课题),学校相关管理部门应将科研诚信要求贯穿到指南编制、项目申报、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结题验收等全过程,督促项目(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做好科研项目(课题)科研诚信管理。
第十二条 在项目(课题)申报、评审、评估等环节,相关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项目(课题)申报人、评审评估专家等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承诺要求、违规处理等。
第十三条 对科研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原始记录、实验数据等,由相关管理部门指导所在单位具体组织开展真实性、完整性的检查核验。
第十四条 项目(课题)负责人对科研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形成的科研文件材料进行归档,并报所在单位备案和管理。
第二节 科研数据管理
第十五条 建立科研数据管理制度。各单位及时督促、组织科研人员依规做好科学数据的存储、汇交、使用、共享,保障数据质量和安全。
第十六条 建立实验数据记录管理规范。各单位根据学科专业特点,明确记录范围、内容、标准、存储、使用和共享等要求。
第十七条 建立实验数据核查机制。各单位不定期对重要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进行全覆盖核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核查工作应以3至5年为周期,持续开展。
第十八条 论文等科研成果发表后,所涉及的实验记录、实验数据等原始数据资料由所在单位按要求管理、留存备查。
第十九条 对于学校承担的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研活动所形成的科研数据,由项目(课题)承担所在单位组织存储备案,科研管理部门按照项目(课题)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数据汇交。
第三节 科研成果管理
第二十条 建立科研成果发表管理制度。科研人员应在论文等科研成果发表前开展自查,重点检查作者等成果完成人的实质性贡献及排名顺序、数据可靠性、科技伦理审查情况等,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
对短期内发表多篇论文、取得多项专利等成果,明显不符合科研产出规律的情况,由所在单位组织开展实证核验。
第二十一条 建立学术成果发表诚信承诺、科研过程可追溯等学术成果管理制度。教师、学生等科研人员在学术成果发表后1个月内,将科研诚信承诺书、全部署名作者知情书、实验场所和操作人员、原始数据等信息材料报所在单位存档备案,科研诚信承诺书由所在单位统一报送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存档备案。
建立常态化的科研诚信自查自纠机制,各单位不定期开展论文科研失信核查。
第二十二条 论文发表后受到严重质疑的,论文作者应及时书面报告本人所在单位及科研管理部门,主动回应质疑,作出勘误或撤稿。
第二十三条 科研管理部门应结合有关学术机构发布的学术期刊预警名单和“黑名单”,及时对科研人员警示提醒。对在“黑名单”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在各类业绩评价、评审等工作中不予认可,论文发表的相关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四条 科研团队、科研人员对外发布科研成果,不得弄虚作假、夸大宣传。涉及突破性科研成果或重大科研进展的,应事先逐级报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把关。
第四章 主办期刊科研诚信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主办的学术期刊,期刊编辑部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完善学术期刊诚信制度建设,加强出版过程的科研诚信把关。
第二十六条 期刊编辑部严格执行“三审三校”制度,建立完善内部审稿流程,规范开展同行评审,实行投稿承诺、工具检测等措施,加强论文发表审核把关。
第二十七条 期刊编辑部结合征稿、审稿、编校等工作,开展科研诚信宣传,引导作者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提高科研诚信意识。
第二十八条 期刊编辑部负责建立问题稿件的纠错及撤稿机制,规范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处理流程。对涉及本期刊的论文科研失信问题,应主动组织或配合开展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期刊编辑部加强编辑人员的业务能力培训和科研诚信教育,提高编校出版水平,增强科研失信问题主动发现能力。
第五章 教育培训
第三十条 科研诚信教育培训应坚持正向引导与警示教育并重、应知应会与实际操作贯通、共性要求与个性需求结合,务求实效。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入职培训、岗位培训等各类教育培训中,应结合实际对科研诚信培训内容作出相应安排。
第三十二条 在新生入学、新晋研究生导师上岗等重要节点,学校相关部门应组织开展科研诚信专题培训。
第三十三条 将科研诚信教育和科研伦理教育纳入人才培养方案,在本科生、研究生培养环节中强化相关教育内容。
第三十四条 在项目(课题)申报、合同签订、项目验收等重要节点,以及职称职务晋升、荣誉奖励申报等关键环节,学校相关部门应对相关科研人员、评估评审专家等开展科研诚信教育或提醒。
第三十五条 单位负责对科研失信行为责任人开展科研诚信教育,在其处理影响期内不少于一年一次。
第三十六条 学校发起成立或依托学校设立的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应按照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和章程规定,开展科研诚信教育培训。
第六章 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
第一节 科研失信行为的受理
第三十七条 建立违背科研诚信行为调查处理、通报和相关信息公开等制度。学校科研诚信办公室为学校科研失信行为的受理部门,负责对涉及学校科研人员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处理。学院学术委员会为本单位科研失信行为的受理部门,负责接受所在单位科研失信行为的举报和相关调查工作。科研失信行为包括:
(一)在科学技术活动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实施“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
(二)采取造假、串通、故意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项目承担资格或通过验收;
(三)抄袭、剽窃、侵占、非法买卖他人科研成果或申请书;
(四)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研究成果,买卖、伪造、篡改实验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等;
(五)买卖、代写、代投论文或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和评议意见;
(六)无实质学术贡献署名,违反论文、奖励、专利等署名规范,违反学术出版规范;
(七)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约定开展研究或擅自变更研究内容,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
(八)故意夸大研究基础、学术价值或科技成果的技术价值、社会经济效益,进行项目申报、人才评选、成果奖励、舆论宣传等;
(九)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直接生成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等材料;
(十)故意、恶意隐瞒技术风险,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
(十一)超权限调整科研任务或预算安排,违规将科研任务转包、分包;
(十二)科学技术活动重大事项变动未按要求报告相关部门;
(十三)随意降低目标任务和约定要求,以项目实施周期外或不相关成果充抵交差;
(十四)违反科研资金管理规定,虚报、冒领、贪污、截留、侵占、套取、转移、挪用科研资金,谋取私利;
(十五)不配合监督检查、评估评价和违规行为核查工作,对相关处理意见不整改、虚假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
(十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科学道德,开展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的科学技术活动;
(十七)违反科技伦理规范;
(十八)违反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
(十九)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第三十八条 举报人可以向被举报人所在学院学术委员会或直接向学校科研诚信办公室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举报内容属于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范围;
(三)有明确的违规事实;
(四)有客观、明确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匿名举报原则上不予受理,不得恶意举报、诬陷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视情况予以受理。
第三十九条 下列举报,不予受理:
(一)举报内容不属于科研失信行为的范围;
(二)没有明确的证据和可查证线索;
(三)对同一对象重复举报且无新的证据、线索;
(四)已经作出生效处理决定且无新的证据、线索。
第四十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三十八条所规定条件的举报材料,经初步核实后,学院学术委员会自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学校科研诚信办公室,学校科研诚信办公室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调查的决定,通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举报人。学校科研诚信办公室自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调查的决定,通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举报人。
对媒体公开报道、有关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披露的涉及学校人员的违反科研诚信的其他科研失信行为线索,学校科研诚信办公室应依据职权进行调查核实并向学校报告。
第二节 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
第四十一条 学校科研诚信办公室决定进行正式调查的,应当通知被举报人及其所在单位。调查工作可以委托被举报人所在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也可以指定相关部门、学院、相关领域专家等组成专门调查组,调查组应当由不少于5人的单数组成,其中,同行专家不少于3人。
决定不启动正式调查程序的,受理机构应当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应当启动正式调查程序。
第四十二条 委托学院学术委员会正式调查的,学院应当成立不少于5人的调查组,其中同行专家不少于3人,必要时可邀请党委教师工作部、科研管理部门、人事处等相关单位的人员参加。
第四十三条 调查组成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导师、学生等相关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十四条 调查组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工作。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验证。
第四十五条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确有必要且经学校科研诚信主责机构的主任委员同意,可以采取听证方式调查。
第四十六条 校内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
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实名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第四十七条 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第四十八条 正式调查原则上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学校科研诚信主责机构的主任委员同意,可以适当延长调查期限,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
第四十九条 调查组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调查组织、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科研失信行为涉及多名责任人的,调查报告中应当区分各责任人在行为中的责任大小。
第三节 科研失信行为的处理
第五十条 由学校或学院调查组调查的,调查结束后形成调查报告并报学校科研诚信办公室备案,由科研诚信管理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学校科研诚信主责机构对调查报告和处理建议进行审议,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科研失信行为以及行为的情节等作出认定结论,并依职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第五十一条 有科研失信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的;
(二)阻挠他人提供证据,或干扰、妨碍调查核实的;
(三)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调查人员的;
(四)存在利益输送或利益交换的;
(五)有组织地实施科研失信行为的;
(六)多次实施科研失信行为或同时存在多种科研失信行为的;
(七)证据确凿、事实清楚而拒不承认错误的。
第五十二条 科研失信行为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情节从轻处理:
(一)有证据显示属于过失行为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二)过错程度较轻且能积极配合调查的;
(三)在调查处理前主动纠正错误,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在调查中主动承认错误,并公开承诺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不再实施科研失信行为的。
第五十三条 涉及教师的科研失信行为,由科研管理部门会同党委教师工作部将认定结论和初步处理意见报学校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学校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依职权审议并提出处理意见。由科研管理部门会同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以下简称“处理机构”)根据认定结论和处理意见,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提请校长办公会对科研失信行为责任人进行处理,给予处理决定;其中,涉及党员领导干部的科研失信行为,提请党委常委会进行处理,给予处理决定。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和科研奖励等方面的资格,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相关学术奖励、荣誉等并追回奖金,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职务职称。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或取消导师资格。以上取消资格执行期限有专门文件规定的按相关文件执行,其他情况不得少于24个月。
(二)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还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依据《教师资格条例》应当撤销、丧失教师资格的,报请主管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三)被处分人是中共党员的,依规依纪给予党纪处分。
科研失信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相关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学校根据关联情况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对科研失信行为责任人所在单位,责令查摆问题原因,制定整改方案,并进行科研诚信自查自纠。相关情况在一定范围进行通报。
本科生、研究生科研失信行为的处理,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研究生处等部门(以下简称“处理机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科研失信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由处理机构按照学位授予相关管理规定给予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处理。教师及相关人员对学生科研失信行为有过错的,一并追究教师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对科研失信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后,处理机构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
第五十五条 处理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并由其本人在送达回执上签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拒绝签收或者无法送达的,在学校指定公告栏上张贴或者在学校指定的网站或者媒体上公告,公告期为10个工作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第五十六条 科研失信行为责任人已调离学校的,应将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通报其现所在单位。
以学校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和兼职人员等发生科研失信行为的,可以终止其访问、进修等相关资格,并将其违规情况通报所在单位。
对于给学校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科研失信行为责任人,学校将追究其相应责任。对于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及时移交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理。
第五十七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科研失信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学校应当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
第五十八条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并追究举报人相应责任。属于本校人员的,由学校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不属于本校人员的,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节 科研失信行为的复核
第五十九条 举报人或者科研失信行为责任人对认定结论、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科研诚信主责机构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
第六十条 学校科研诚信主责机构在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的5个工作日作出是否重新调查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并于1个月内作出复核结论报学校科研诚信主责机构审定。
复核结论改变原认定结论的,由处理机构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研究审定。需要变更处理决定的,则另行制发处理决定书并送达。
第六十一条 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烟台大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烟台大学学术道德规范(修订)》(烟大校发〔2023〕7号)同时废止。现行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科研失信行为举报登记单
2.科研失信行为调查谈话笔录
3.科研失信行为处理决定书
4.科研失信行为举报调查处理结果反馈记录表
5.烟台大学学术成果科研诚信承诺书
6.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流程图
附件1
科研失信行为举报登记单
编号:〔 20 〕 号
线索来源 |
□ 上级转办 □ 举报:( )来电 ( )来信 ( )来访 □ 监督检查 □ 其他 |
被举报对象 |
(备注:姓名;工作单位;职务职称等) |
举报人 |
□ 匿名 □ 实名(姓名、工作单位等) |
反映的主要问题 |
|
科研管理部门初核意见 |
|
校学术道德委员会意见 |
|
受理意见反馈 实名举报人情况 |
|
附:举报材料 份,共 页。 |
确定的受理时间: 填表人: 填表时间: |
附件2
科研失信行为调查谈话笔录
时间: 地点: 谈话人: (亲笔签名) 记录人: (亲笔签名) 被谈话人: 性别: 年龄: 政治面貌: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职务: 住址及联系电话: 问:
答:
问:
答:
被谈话人(签名捺印,正楷字体): 第 X 页 共 X 页
附件3
编号:
科研失信行为处理决定书
当事人 ,性别 ,政治面貌 ,身份证件号码 ,现所在单位为 。
因(接到举报、监督检查发现 )当事人涉嫌科研失信行为,我校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组织开展调查。经查实存在:(请对事实认定结果进行简述) 的科研失信行为。
依据《烟台大学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第 条,决定对 予以 (有从轻或从重处理情形,请说明情况)。
如本人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校学术委员会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书面提出申诉,写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
单位(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 4
科研失信行为举报调查处理结果反馈记录表
受理编号 |
|
反馈对象 |
|
反馈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反馈方式 |
□ 电话 □邮件 □其他(请注明) |
反馈的主要内容: (包括向实名举报人反馈的调查处理结果,以及实名举报人对调查处理结果的意见等) |
经办人签字: |
附件 5
烟台大学学术成果科研诚信承诺书
本人承诺:
本人发表的(标题、出版社、发表时间等相关信息) 论文/著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坚守严谨和诚信原则,不存在下列科研失信行为:
(一)抄袭与剽窃。在学术活动过程中抄袭他人作品,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等;采用或转引他人研究成果时,不注明引用出处。
(二)伪造与篡改。在自己的研究结果中,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伪造注释等。
(三)不当署名。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通过不正当手段,偷换署名或改动署名顺序;未经合作者同意,以个人名义发表合作研究成果。
(四)一稿多投。重复或变相重复发表自己的科研成果等行为:将同一研究成果提交多个出版机构出版或提交多个出版物发表,将本质上相同的研究成果改头换面发表。
(五)未如实反映科研成果。虚报科研成果,或重复申报同级同类奖项,或随意提高成果的学术档次,在出版成果时不如实注明著、编著、编、译著、编译等行为。
(六)违背研究伦理。科研活动未按规定获得伦理审批,或者超出伦理审批许可范围,或者违背研究伦理规范。
(七)违反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泄露应当保密的学术成果或相关信息。
(八)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妨碍他人研究活动,故意毁坏或扣压他人研究设施和文献资料。
(九)参与他人的学术造假,庇护他人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打击报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举报人。
(十)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规范行为。
(十一)其它科研失信行为。
承诺人(亲笔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6
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