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配备和使用办公用房是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突出问题之一,也是享乐主义、奢靡之风的主要表现。违规配备和使用办公用房等不良风气和现象,看似小事小节,反映出的却是一些干部忧患意识、公仆意识、节俭意识的淡漠,是作风建设的大问题,一旦放任自流,必然会助长贪图安逸、追求享受的歪风邪气,甚至形成滥用权力的腐败问题,败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必须坚决查处制止。各级党组织要认真贯彻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各级领导干部带头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传统,自觉抵制歪风邪气、弘扬新风正气,切实把中央有关要求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第一部分正面清单
1.依法合规,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党内有关制度规定,强化监督管理。
2.科学规划,统筹机关办公和公共服务需求,优化布局和功能。
3.规范配置,科学制定标准,严格审核程序,合理保障需求。
4.有效利用,统筹调剂余缺,及时依规处置,避免闲置浪费。
5.厉行节约,注重庄重朴素、经济适用,节约能源资源。
第二部分负面清单
1.擅自将办公用房权属登记至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名下,或者不配合办理权属登记。
2.未经批准建设或者大中修办公用房。
3.不按规定腾退移交办公用房。
4.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
5.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或者处置办公用房。
6.擅自安排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使用机关办公用房。
7.为工作人员超标准配备办公用房,或者未经批准配备两处以上办公用房。
(来源:《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正负面清单》,中国方正出版社)
第三部分典型案例
1.南方医科大学党委原书记陈敏生违规长期占用公有住房和办公用房等问题。2012年6月至2023年2月,陈敏生违规占用单位3套公有住房供个人使用,占用1间办公用房作为其个人午休房。2013年至2023年,陈敏生多次收受下属和私营企业主所送礼金共计117.49万元。2022年7月,陈敏生借出差之机游览多个旅游景点,用公款报销相关费用。陈敏生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广东通报8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
2.湖北省武汉市工业科技学校校长王德宏违规使用办公用房问题。2015年7月,武汉市青山区教育局在全系统开展领导干部办公用房专项清理,王德宏将自己超标办公用房(17平方米,超标8平方米)采取与另一同事合用方式整改。2016年春季开学后,王德宏安排另一同事搬出,一个人继续使用原办公用房。王德宏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湖北省通报3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
3.厦门城市职业学院科研处处长吴小健办公面积超标问题。2016年3月,厦门城市职业学院部署开展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时,吴小健名义上搬到学院图书馆506办公室办公,但未实际腾退其个人使用的学院图书馆五层北边507办公室,超标准使用办公用房,超标面积13.56平方米,直至2018年6月被责令整改。2019年4月,吴小健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厦门通报3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
4.青海民族大学学生工作处处长玛乃本等人超标准使用办公用房问题。2018年9月至11月,青海民族大学对全校办公用房使用及整改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学生工作处处长玛乃本,数学与统计学院院长刘喜兰、副院长马海成、院党总支副书记胡海军超标准使用办公用房,并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玛乃本、马海成、胡海军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刘喜兰受到政务警告处分。(来源:青海省纪委监委)
5.廊坊市广播电视大学党委书记、校长李河均违规使用办公用房问题。李河均不如实报告办公用房使用情况,超标准使用办公用房,校纪委书记王宝栋履行监督责任不力。同时,两人还存在对学校职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监管不力问题。2016年12月,廊坊市纪委给予李河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王宝栋党内警告处分。(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河北省纪委通报六起违规使用办公用房典型问题》)
6.湖南人文科技学院音乐舞蹈学院副院长杨建农违规改造及出租音乐厅牟利问题。2016年,杨建农违背音乐舞蹈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擅自引进某公司投资学院音乐厅灯光设备的改造,并通过向音乐厅使用单位违规收取灯光租赁费作为公司的投资收益;2015年至2017年,杨建农利用担任音乐舞蹈学院副院长的职务便利,通过向音乐厅使用单位收取灯光租赁费、加班费和照相费等方式,违规收费44400元,个人获取不正当利益6000元。杨建农受到行政记过处分。违纪所得被收缴。(来源:湖南省纪委驻省教育厅纪检组通报部分高校干部职工违纪违法典型案例)
7.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党委书记赵世恩、副院长费立发超标准维修改造院领导班子成员办公室问题。2015年7月22日,赵世恩主持召开院党委会讨论通过费立发提出的院舍维修改造方案,决定在院党委书记、院长办公室和新建小型会议室内增设卫生间,将5名副院级领导办公室与小型会议室连通并增设卫生间,扩大办公用房面积,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院纪委负责人提出质疑后,费立发未采取整改措施,也未向组织报告。按照省委巡视组意见,该院已召开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进行对照检查,并对办公用房超标问题进行整改。赵世恩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费立发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吉林通报7起纪律审查中查处的违反八项规定精神问题》)
第四部分相关纪法规矩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23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
(二)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
(三)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
(四)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
(五)其他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规定设定、发放薪酬或者津贴、补贴、奖金的;
(二)违反规定,在公务接待、公务交通、会议活动、办公用房以及其他工作生活保障等方面超标准、超范围的;
(三)违反规定公款消费的。
3.《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2025年5月2日中共中央批准,2025年5月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
第三十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从严控制。凡是违反规定的拟建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坚决终止;凡是未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停建并予以没收;凡是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限期腾退超标准面积或者全部没收、拍卖。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应当严格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的公平配置和集约使用。凡是超过规定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以及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的,必须腾退;凡是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当恢复原使用功能。
第三十九条 党政机关新建、改建、扩建、购置、置换、维修改造、租用、借用办公用房,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采取置换方式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不得以未使用财政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
第四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朴素、实用、安全、节能原则,严格执行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单位综合造价标准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规划要求,严禁超标准建设和豪华装修。党政机关办公楼不得追求成为城市地标建筑,严禁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第四十一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以及维修改造项目投资,统一列入预算安排,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应当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不得直接用于办公用房建设。不得违规利用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和专项债券等其他用途资金建设维修改造办公用房。
第四十二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加强对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监理和审计监督。
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等原因,不能满足办公需求的,可以进行维修改造。维修改造项目应当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
第四十三条 建立健全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对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权属、统一配置、统一处置。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三定”规定,从严核定、使用办公用房。超标部分应当腾退移交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使用。
新建、调整办公用房的单位,应当按照“建新交旧”、“调新交旧”的原则,在搬入新建或者新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使用。
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等原因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应当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中解决;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整合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确需租用解决的,应当严格履行报批手续,不得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闲置的,可以按照规定采取调剂使用、转换用途、置换、出租等方式及时处置利用。
第四十四条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标准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领导干部不得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配置使用的办公用房,在退休或者调离时应当及时腾退并由原单位收回。
超标办公用房整改优先采取调换或者合用方式,采取工程改造方式整改的,工程改造方案应当简易、合理、厉行节约,多出的办公用房面积公用,不得直接隔断封死,防止造成新的浪费。
4.《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8号,2017年8月18日国务院第182次常务会议通过,2017年10月5日发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建设办公用房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建设标准。未经批准,不得建设办公用房。
禁止以技术业务用房等名义建设办公用房或者违反规定在技术业务用房中设置办公用房。
第九条 办公用房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得批准:
(一)属于禁止建设办公用房的情形;
(二)建设的必要性不充分;
(三)建设资金来源不符合规定;
(四)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等不符合建设标准;
(五)其他不得批准的情形。
第十条 对未经批准的办公用房项目,不得办理规划、用地、施工等相关手续,不得安排预算、拨付资金。
第二十一条 机关、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具体情况责令停止相关建设活动或者改正,对所涉楼堂馆所予以收缴、拍卖或者责令限期腾退,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建设培训中心等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场所和设施;
(二)未经批准建设办公用房;
(三)以技术业务用房等名义建设办公用房,或者违反规定在技术业务用房中设置办公用房;
(四)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或者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办公用房项目建设资金来源不符合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办公用房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办公用房项目予以批准;
(三)对未经批准的办公用房项目办理规划、用地、施工等相关手续,或者安排预算、拨付资金;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5.《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2017年12月5日)
第十五条 无法调剂、置换、租用办公用房,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的,可以采取建设方式解决,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从严控制,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购置。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统一申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
中央国家机关本级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申报前应当由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出具必要性审查意见。
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厅(局)级及以上单位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申报前应当由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出具必要性审查意见;厅(局)级以下单位的项目由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审批权限分别负责审批,其中由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项目,申报前应当由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出具必要性审查意见。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地方其他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县级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和乡(镇)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委托市级人民政府审批。
地方各级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第二十七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等原因需要大中修的,使用单位向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结合办公用房建筑年代、历史维修记录、老化损坏程度、单位建筑面积能耗水平和使用单位的实际需求,统筹安排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报财政部门审核安排预算。
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中央和国家机关本级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由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批。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委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厅(局)级及以上单位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审批情况应当报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的审批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第三十五条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违规审批项目或者安排投资计划、预算的;
(二)不按照规定履行调剂、置换、租用、建设等审批程序的;
(三)为使用单位超标准配置办公用房的;
(四)不按照规定处置办公用房的;
(五)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统计报送中瞒报、漏报的;
(六)对发现的违规问题不及时处理的;
(七)有其他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情形的。
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擅自将办公用房权属登记至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名下,或者不配合办理权属登记的;
(二)未经批准建设或者大中修办公用房的;
(三)不按规定腾退移交办公用房的;
(四)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的;
(五)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或者处置办公用房的;
(六)擅自安排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使用机关办公用房的;
(七)为工作人员超标准配备办公用房,或者未经批准配备两处以上办公用房的;
(八)有其他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情形的。
6.《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11月24日印发)
第十一条 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不应超过表3的规定:
表3 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
类别 |
适用对象 |
使用面积(平方米/人) |
中 央 机 关 |
部级正职 |
54 |
部级副职 |
42 |
正司(局)级 |
24 |
副司(局)级 |
18 |
处级 |
12 |
处级以下 |
9 |
省 级 机 关 |
省级正职 |
54 |
省级副职 |
42 |
正厅(局)级 |
30 |
副厅(局)级 |
24 |
正处级 |
18 |
副处级 |
12 |
处级以下 |
9 |
…… |
…… |
…… |
注:1.副省级城市、副部级单位副职办公室面积指标按不超过省(部)级副职标准执行,其组成部门的正、副局(司)级人员办公室面积指标按不超过省级机关或中央机关相应的正、副厅(局、司)级标准执行。副市(厅)、副县(处)级单位以此类推。
2.中央机关司(局)级派出机构、事业单位按省级机关厅(局)级单位标准执行,处级派出机构、事业单位按市级机关局(处)级单位标准执行;省级机关处级直属机构、派出机构、事业单位按市级机关局(处)级单位标准执行,科级派出机构、事业单位按县级机关科级单位标准执行。其他以此类推。
3.各级党政机关领导人员办公室可在上列规定的办公室使用面积范围内配备休息室。
4.省部级领导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厅(局)正职和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政正职办公室可在上列规定的办公室使用面积范围内配备不超过6平方米的卫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