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配备和使用公车是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表现之一,公车私用、私车公养等“车轮上的腐败”是党员干部心中公与私界限没有划清的典型表现,是享乐主义作祟、特权思想严重、纪律观念淡薄的具体体现。学校广大党员干部要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严守“小事”、“小节”,自觉落实公务用车管理相关规定。
第一部分正面清单
1.公务用车编制根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2.严格执行有关价格、排气量等方面的配备标准,根据公务保障需要、汽车行业技术发展、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根据相关规定,机要通信用车价格不得超过12万元、排气量不得超过1.6升;应急保障用车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排气量不得超过1.8升;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价格不得超过12万元、排气量不得超过1.6升。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
3.要根据公务用车配备更新标准和现状,编制年度配备更新计划,统筹安排购置经费;制定运行费用定额标准,统筹安排运行费用;统一组织实施集中采购。
4.确因工作需要超出规定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必须报省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
5.确因工作需要,按照程序报批后,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
6.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产权注册登记所有人可以是非本机关法人。
7.应当推进公务用车服务平台建设,鼓励通过社会化专业机构提高平台管理运行效率。
8.应当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主要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
9.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因安全等原因确需提前更新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10.公务用车按照规定更新后,可以采取拍卖、厂家回收、报废等方式规范处置旧车。
第二部分负面清单
1.超编制、超标准核定、审批或配备公务用车。
2.违反规定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借用、换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车辆;或者擅自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车辆。
3.挪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
4.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或者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5.以各种名义为个人配备驾驶员。
6.违规为个人变相配备专车。
7.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
8.违规处置公务用车。
(来源:《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正负面清单》,中国方正出版社)
第三部分典型案例
1.东北财经大学原党委书记都本伟违规借用管理服务对象车辆问题。2016年7月,都本伟向锦州某私营企业主借用1辆丰田牌轿车供个人使用,2019年12月归还。期间,车辆保险费用3.02万元由该私营企业主支付。都本伟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2年8月,都本伟被开除党籍,按规定调整其享受的待遇,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辽宁通报5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例》)
2.青岛广播电视大学党委副书记、校长张锡科违规使用公车等问题。张锡科2017年1月至6月多次乘坐公车参加私人聚餐;同年6月24日中午,张锡科和该校继续教育学院院长刘英慧、教务处处长赵铁成,到平度分校巡考时违规接受公款宴请、违规饮酒并收受礼品,午餐后乘坐公车到风景区游玩。青岛市纪委给予张锡科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分别给予刘英慧和平度分校校长许占山党内警告处分,对赵铁成予以诫勉,其他相关人员受到相应处理。(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山东省纪委通报4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
3.湖南中医药大学后勤服务总公司运输服务中心主任黄进履行公车监管职责不力问题。2018年2月16日,运输服务中心聘任制驾驶员章佳私自驾驶公车从长沙市区到浏阳市扫墓;2月17日,章佳再次私自驾驶该公车到益阳市赫山区拜年,2月20日返回长沙。黄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章佳受到辞退处理。(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湖南通报10起公车私用问题》)
4.东营职业学院基建处副处长董其国擅自使用公务加油卡给私家车加油问题。2017年1月,东营职业学院要求各下属单位将公车和加油卡交由学院办公室统一管理。董其国擅自决定让基建处工作人员留下此前购买的加油卡2张、金额7296.17元。2017年1月至2017年7月,董其国使用2张加油卡为其私家车加油19次、金额4348.42元。其私家车除因公在市内使用外,大部分用于私人事务。2018年5月,董其国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山东通报5起违规配备使用公车典型问题》)
5.贵州工程应用技术学院党委书记陈永祥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等问题。2014年至2017年,陈永祥在周末或节假日从毕节回贵阳家中多次违规使用公务用车,事后以到贵阳出差的名义报销65天差旅费,共计11700元。此外,陈永祥还存在其他违纪行为。2018年7月,陈永祥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纪所得予以收缴。(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贵州通报7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
6.广东省轻工职业技术学校原党委书记李伟东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等问题。2013年1月至2016年12月,李伟东长期固定使用该校一辆超标公车,且经常在非工作时间用于办理私事,其间产生的汽油费、路桥费共计7.2万元均由公款支付。此外,李伟东还存在违规决策发放津补贴问题。2018年3月,李伟东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纪资金被追缴。(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7.宁德师范学院党委委员、副院长谢向东公车私用、“私车公养”等问题。2014年2月2日(正月初二),谢向东与亲朋好友自驾私家车前往武夷山景区旅游,期间用公车加油卡为其私家车加油522元,此后又借课题调研为名公款报销该次旅游住宿费用3120元。2015年9—11月,谢向东又多次使用公车回乡探亲、接送亲属等。2017年12月,省纪委给予谢向东党内警告处分,责令退赔违纪款项。(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福建通报7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
8.山东第一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山东省医学科学院附属医院)党委副书记、院长盛立军公车私用问题。2022年4月、2022年12月至2023年1月,盛立军违规使用单位公车接送本人上下班,存在公车私用的问题。2023年6月,盛立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山东省纪委监委公开曝光5起享乐主义、奢靡之风典型问题》)
第四部分相关纪法规矩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23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九十九条 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规定设定、发放薪酬或者津贴、补贴、奖金的;
(二)违反规定,在公务接待、公务交通、会议活动、办公用房以及其他工作生活保障等方面超标准、超范围的;
(三)违反规定公款消费的。
3.《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2025年5月2日中共中央批准,2025年5月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
第九条 强化预算刚性约束,党政机关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财政资金,严禁向下级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摊派或者转嫁费用。
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健全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党政机关国内发生的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除按照规定实行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六条 国内差旅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用餐,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差旅人员用车、住宿、用餐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的,必须按照规定标准及时足额交纳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差旅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礼金、礼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九条 出国团组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不得违反规定乘坐民航包机,不得乘坐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不得安排超标准住房和用车,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或者地区,不得擅自变更行程路线,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外停留天数。
第二十三条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实行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协助安排用餐、用车的按照标准收取伙食费、交通费。工作餐不得提供高档菜肴,不得提供香烟,不上酒。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第二十七条 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建立和实行符合国情的公务用车制度,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保障公务出行,降低运行成本。
普通公务出行由公务人员自主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按照有关规定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不得以公务交通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第二十八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管理。
从严配备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保障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用于定向化保障的用车,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所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严格按照规定配备专车,不得擅自扩大专车配备范围或者变相配备专车。
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
规范和加强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公务用车管理,严格控制公务用车编制,推动车辆盘活利用,避免闲置浪费。
第二十九条 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应当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公务用车严格按照规定年限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职务晋升、调动等原因提前更新。
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等实行政府集中采购,降低运行成本。
第三十条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等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
第三十一条 根据公务活动需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因私使用配备给领导干部的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严禁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
4.《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办发〔2017〕71号)
第十六条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第二十六条 党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
(二)违反规定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的;
(三)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或者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的;
(四)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或者擅自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车辆的;
(五)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的;
(六)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的;
(七)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的;
(八)违规处置公务用车的;
(九)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