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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景均:贯彻《廉政准则》重在解决当前突出问题

发布时间:2014-10-13   来源:    作者:   点击:
  党中央最近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政准则》),是为全面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从制度上保证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而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贯彻落实《廉政准则》,需要从多方面努力,但重点是切实解决好当前反腐倡廉建设面临的突出问题。
 
  切实解决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问题
 
  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最古老、最直接、最典型的以权谋私行为,危害大、影响坏,一直是古今中外反腐败的重点内容,也是这些年大多数腐败案件发生的基本形式。《廉政准则》把禁止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这项要求摆在第一章第一条的位置,充分说明了这个问题的危害性和治理这个问题的重要性、紧迫性。
 
  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或者职务的地位、威望所形成的对有关人员或事物的影响,谋取违反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利益,以及要求他人提供违反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廉政准则》所称的“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比《刑法》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外延要宽泛。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按照司法解释是指利用职权或者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包括直接利用职权,或者利用本人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而“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不仅包括利用职权或者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还包括所任职务形成的地位、威望能够对他人产生的各种影响。与“条件”的确定性和现实性相比,“影响”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可以是明确的也可以是模糊的,可以是现实的也可以是潜在的。《廉政准则》明确禁止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目的就是要突出从严治党的精神,使每一个党员领导干部都清楚地知道,自己手中掌握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仅仅是为人民谋福利的工具,绝不能用来谋取正常工资福利之外的好处,不能去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不以交易或者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去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等。
 
  切实解决党员领导干部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的问题
 
  上世纪80年代,有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谋取暴利。为了制止这股歪风,中共中央、国务院1984年12月颁布了《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1986年2月又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1988年10月又下发了《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若干规定》。之后,党中央和中央纪委对这一问题常抓不懈,严格禁止党员领导干部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并取得了一定效果。但是,一些领导干部置党和政府的规定于不顾,仍然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这种现象,已经或正在引发以权谋私、以势压人、化公为私、损公肥私等行为,形成“官商一体”的利益关系,造成社会新的利益冲突,破坏公正公平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损害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非坚决治理不可。
 
  为了进一步解决好领导干部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的问题,《廉政准则》第二条对党员领导干部明确提出了六项具体要求,其中包括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不准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等等。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应该明白,自己肩负着党和人民的重托,只有一心一意、集中精力、尽职尽责,才能完成好本职工作。如果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仅会占用大量时间和精力,难以做好本职工作,而且也往往形成利益冲突。鉴于一再的教训,世界各国政府普遍规定不允许公职人员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一切党员领导干部都应该从中受到启发。当然,对于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党员领导干部,不能仅仅靠他自觉退出,必须发挥制度的力量、监督的力量、法治的力量,使其不能把私自从事营利性的活动继续下去。
 
  切实解决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的问题
 
  《廉政准则》第五条关于“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的规定,看起来在性质上与第一条规定类似,但确有非常重要的区别———第一条规定使用了禁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表述,而该条规定使用的是禁止谋取“利益”的表述。这主要是考虑到党员领导干部的权力只能用来为人民谋利益,不允许用来为配偶、子女等亲属谋取利益,而且实践中也很难区分党员领导干部为亲属谋取的利益哪些是正当的、哪些是不正当的。提出这样的要求,有利于体现防止利益冲突的精神,有利于警示党员领导干部在涉及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利益问题上主动回避、防患于未然。
 
  近年来,一些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法,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或者职务的地位、威望所形成的对有关人员或事物的影响,为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以及要求他人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常常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群众对此反映比较强烈。《廉政准则》根据案例的实际分析,对禁止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的问题,提出了具有很强针对性的八项具体要求。例如,它规定,不准“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不准“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的名义谋取利益”。党员领导干部应该增强党性观念,认真处理好亲情与党性、职责的关系,不仅要管住自己,还要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他们利用自己的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利益。
 
  切实解决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的问题
 
  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以来,各级党委政府的工作转入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于是领导干部直接介入经济活动的事情比较普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人们发现,党政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领导市场经济工作应该着重进行宏观调控,尽量从微观经济领域摆脱出来。不然的话,违反经济规律的“瞎指挥”不可避免,而且会诱发许多腐败现象。鉴于此,这些年党和政府一再作出规定,对领导干部如何领导和介入市场经济活动提出规范和限制,取得了较好效果。但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健全的情况下,还存在一定的滋生权力寻租行为的空间,出现了极少数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的现象。他们违反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有关议事规则,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向相关地方、部门、单位及其人员暗示、授意、打招呼、指定、强令等方式,影响有关市场经济活动的正常开展或者影响正常的市场监管、调控活动。这些行为导致许多腐败案件的产生,也直接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影响了公平竞争。为此,《廉政准则》新增加一条,即在第七条专门规定“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并提出了八项具体要求,其中包括不准干预和插手应由市场起支配作用的经济活动,不准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正常经营活动,不准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等。这些要求,必须得到切实遵守,不能违背。
 
  需要注意的是,《廉政准则》第七条所称的“谋取私利”,是指谋取国家、集体和企业利益之外的个人私利,既包括为本人谋取私利,也包括为他人谋取私利,至于这种私利是否正当,不影响对行为性质的认定。
 
  在我们这样一个大党、大国,不同的地方和单位反腐倡廉建设面临的突出问题会有所不同。除了上述四方面较为普遍的问题之外,还有领导干部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的问题,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的问题等。但是,不论是什么突出问题,只要我们本着党的一贯立场和原则,本着《廉政准则》的基本精神进行处理,就一定能够克服它、战胜它,不断推进反腐倡廉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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